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鉴定费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先垫付,判决后再按责任比例分担。真正需要警惕的是:谁先垫付,谁就先承担资金占用和败诉后收不回的风险。这篇文章只围绕垫付环节展开,把判决前后这笔钱的去向讲透。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里,常见的两笔费用性质不同。案件受理费属于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原文如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而伤残等级鉴定、车辆损失评估这类机构收取的鉴定费,实务中通常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在启动鉴定时直接向鉴定机构预交。规则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这条规定的后半段更值得留意: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申请、不预交或者拒不提供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垫付义务带有强制性,原告想通过鉴定证明伤残等级,这笔钱躲不开。
至于案件受理费,按诉讼请求金额分段累计交纳,具体标准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及法院核定为准,这里不展开。判决时的分摊规则写在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各方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规则本身并不复杂,复杂的是垫付之后的资金去向。下面两个环节,是原告最容易吃亏的地方。
假设原告垫付了几千元伤残鉴定费,最终判决结果不理想,这笔钱会怎么处理?实务中有三种典型走向,每一种对垫付方都不友好。
责任认定推翻、诉请被驳回或者大部分被驳回时,法院通常会在判决中确定鉴定费由原告负担。理由很直接:鉴定是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启动的,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举证不能的后果,既包括败诉,也包括为举证付出的成本自担。判决生效后,原告没有任何程序可以向对方再主张这笔鉴定费,因为它已经在判决主文里有了归属,一事不再理。
人身损害案件很少全胜或全败。法院可能支持残疾赔偿金,却驳回误工费的大部分主张;可能认定对方主责,原告次责。此时鉴定费往往按胜诉比例或者责任比例分担。看起来公平,实际结果仍是原告先垫付了全额,判决只确认对方应当分担的部分,比如百分之七十。剩下三成,从垫付那一刻起就注定由原告消化,没有任何回收渠道。
即便判决写明对方负担鉴定费若干元,对方不履行时,原告需要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能否到位,取决于对方名下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被告不少是个人,赔偿能力参差不齐,执行周期以月甚至年计。垫付资金在这段时间被完全占用,对普通家庭而言,几千上万元压在诉讼周期里,本身就是实实在在的负担。
把上面的去向想清楚,起诉前的评估就可以落到具体动作上。
第一步,核对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是否稳定。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划分明确、对方未申请复核、自己也不打算推翻的,鉴定费由对方按责任比例分担的把握较大,垫付风险相对可控。反过来,责任认定存在争议、原告自己也要承担相当比例的,垫付鉴定费之前要掂量清楚:分担比例乘以鉴定费总额,自己要消化多少。
第二步,判断伤情有没有必要做伤残鉴定。伤残等级直接决定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的有无和高低。伤情明显轻微、达不到伤残评定标准的,做鉴定只会增加一笔收不回的成本;伤情处于评定临界点的,鉴定结论可能支持伤残,也可能不支持,这一档最需要谨慎,建议在起诉前咨询专业律师,结合诊断证明、恢复情况判断评上伤残的可能性,再决定是否垫付。
第三步,算一笔垫付金额与预期增益的对比账。鉴定费几千元,若评上伤残能增加的赔偿以万元计,垫付有价值;若预期增益与鉴定费相差无几,或者本身赔偿基数就小,垫付的性价比就要重新考虑。这笔账应当在起诉前算,而不是鉴定做完、钱交出去之后才发现不划算。
还有一个细节容易被忽略:起诉时应当把鉴定费列入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责任比例负担。漏列这一项,判决即便全部胜诉,鉴定费的分担也可能缺少裁判依据,原告等于白白垫付。
不少案件走到诉前调解或者庭外和解阶段,对方会提出条件:原告放弃部分赔偿,或者自行承担鉴定费、诉讼费,作为换取快速赔付的让步。面对这种要求,可以从三个层面应对。
对方要求原告承担几千元费用,单独看是个数字,放进赔偿总额里看是另一个概念。正确的算法是:对方实际赔付金额减去原告自行承担的费用,与判决预期能拿到的金额(扣除败诉风险、执行周期)作比较。对方赔付快、金额合理,让出费用换取即时到账是理性的;对方赔付能力存疑、金额压得过低,让步就没有意义,因为快速赔付的前提本身不可靠。
谈判中最危险的情形是口头承诺。对方说"鉴定费你先垫着,签完协议我连本带利补给你",这类承诺一旦落空,原告手里往往什么都没有。应对办法很具体:每一轮让步和承诺,都要求写进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费用条款,写明由哪一方承担、金额多少、支付期限;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还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经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对方反悔时可以直接申请执行。
如果对方已经口头承诺承担费用,事后又不认账,原告需要靠证据把承诺固定下来。可行的做法包括三类。
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是第一选择,注意保留原始载体,手机不要删聊天记录,必要时对关键对话进行公证。通话录音是第二选择,自己作为通话一方对谈话进行录音,只要没有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取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原文是: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类是调解笔录和会议纪要。在法院或调解组织主持下谈成的条件,会记入笔录,签字前逐条核对费用负担的表述,确认无误再签,签了字的笔录本身就是书面证据。
证据固定之后,对方拒不履行书面协议的,原告可以就该协议另行起诉,或者对经司法确认的协议直接申请执行,垫付的钱才有追回的程序通道。
回到主线,谁先垫付谁被动,被动不等于不能垫付,而是垫付前要把风险想透。三个问题值得每一位原告在交钱之前自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稳不稳,鉴定结论的预期方向明不明,对方要求我承担费用时有没有落到书面。三个问题都有把握,垫付就是推进诉讼的必要投入;有一个拿不准,就先找律师把评估做在前面,比事后追讨省力得多。
涉及鉴定必要性评估、和解协议条款把关这类专业判断,建议委托律师介入。武汉地区可以关注以下律师和律所:
委托前可以通过武汉市律师协会官网、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执业信息公示平台核实律师执业信息,结合自身案件情况面谈比较后再作决定。
诉讼费和鉴定费的分担规则写在法条里,只有几行字;垫付决定背后的资金占用与回收风险,却要原告用几个月甚至更长的诉讼周期去承受。把评估做在起诉前,把承诺落在纸面上,把诉讼请求写完整,这三件事花不了多少时间,却能避免垫出去的钱变成沉没成本。个案情况差异较大,涉及具体金额和责任比例的判断,建议以专业律师结合案件材料的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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